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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經銷商協議條款

1.經銷商乃獨立之訂約人身分,取得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亦成為經銷商之權利,對外並不得聲稱為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僱員等。

2.經銷商玆同意准許天漢國際、其關係企業擁有全部或一部之任何公司,按公司業務之相關商業用途,處理及使用經簽署及呈交之申請書及協議書(或其隨時修訂之版本)上之申請人資料。公司有權使用其個人申請書資料,並有權要求更新與修訂之。經銷商玆同意公司得於目前或將來隨時向與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揭露前開申請書資料,以便其提供資訊予經銷商,俾促進行銷及推廣效果。

3.經銷商因購買或銷售天漢國際公司之產品所發生之稅捐,均由其自行負擔,如所得稅、營業稅等。

4.經銷商所經銷之產品應信守誠信說明之原則,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醫療效果,若因此產生糾紛由經銷商自行負擔,與公司無涉。

5.經銷商已充分了解天漢國際核准本契約書申請,但經銷商須靠自身努力及經營,不期望因他人或其他組織之努力而得利,且並未得到任何承諾利益。

6.經銷商已詳閱天漢國際佣金制度,公司營運管理規章以及名詞定義,並瞭解這些現行規章亦為本協議書之一部分,天漢國際有權隨時予以修改。

7.天漢國際可自行修改佣金制度、公司政策聲明、名詞定義,以及經銷商契約協議條文內容。經銷商同意遵守任何修改之條文,只要經銷商繼續經營天漢國際,或接受天漢國際發出之佣金,即表示經銷商同意接受任何條文之修改。

8.經銷商若違反協議或營業規章之任何條文,天漢國際有權決定收回部分或全部對經銷商組織之佣金或津貼、或取消本契約協議書、或採取其他政策聲明中所列處分行動。

9.經銷商退出組織或計劃之相關規定:

​(1)​經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經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天漢國際解除或終止契約。

(2)天漢國際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經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經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經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之款項。公司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3)經銷商依前兩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天漢國際不得向經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經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經銷商依前兩項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天漢國際應依前兩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

(4)經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天漢國際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因原交易對該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該經銷商所屬上層各級經銷商,曾因該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負返還公司之義務,本公司得予逕自扣繳或追回。

(5)經銷商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就下列原則退還或買回經銷商所持有之<實體商品>: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 1-30 天內依購買原購價全額買回,31-45 天內以原購價 90%買回,46-90 天內以原購價 70%買回,91-150 天內以原購價 60%買回,151-180 天內以原購價 50%買回,超過 180 天以上不得要求辦理退貨。使用過或者消費過的商品,因您自身責任遺失或損毀商品,致商品價值有減損者 以上情況之商品本公司無法接受退貨。受損商品的價值損失應取決於您退回的商品, 是否仍保持「合理完整、商品本身未使用、未改變、可再銷售的良好狀態」。商品一旦開封、改變、過期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再銷售,則無法返還商品貨款。

(6)經銷商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就下列原則退費予經銷商所使用<網路服務類商品>:自簽署本申請書之日起算 30 日(含) 內,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或終止本服務。甲方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乙方退出服務之申請,除扣除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外,並返還經銷商購買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之款項全額退費予乙方。超過 30 日後如契約解除須退出使用,本服務為維護伺服器、網頁正常運作,人力及行政成本考量採<月租計算價值>,依加入所付價金除以 12 個月,按月扣除剩餘價值,超過 1 天則以全月(30 天)計算,超過 365 天以上不得要求辦理退費。

10.<實體商品>瑕疵擔保及一般退換貨方法:經銷商於天漢國際公司購買之商品若有瑕疵品,得於 3 日內提出換貨申請,10 日內將產品/發票憑證退回公司,公司將協助更換,其他注意事項依公司營運規章之退換貨條款辦理。

11.<網路服務類商品>如可歸責於本公司平台伺服器服務中斷、網站升級改版,而導致系統無法使用,則依中斷服務期間往後遞延使用期限,本公司不可向用戶收取任何維修費用。

12.經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經銷商於天漢國際經銷活動時,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得停止經銷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得解除或終止其經銷商資格並不得申請辦理退貨,倘造成本公司營業損害,經銷商並應負賠償責任: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6)經銷商若積壓下線資料、代收入會金而未辦入會,提供組織作公共排線,或代辦入會、訂貨手續完成,留置資料未發還當事人,經公司查證屬實者,得撤銷其經銷商資格,且公司保有決定其終身不得申請入會之權利。

(7)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8)藉由本公司之組織及人脈,同時又經營他家類似組織行銷公司或項目,並經檢舉或主動發掘且查證屬實者。凡違反以上規定而被解除或終止其經銷商資格者,天漢國際保留經銷商重新加入事業組織之審核權。經銷商重新申請加入經銷商組織,其原資格及業績積分不得保留。

13.天漢國際為防止集體套利、集體控單等不當操作行為,公司保留最終會員入會審核權利,公司得拒絕相關不當人員入會。

14.因本協議書發生之爭執引發法律訴訟、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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